(2015)神执字第02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光大与杨胜才、李英、李志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胜才,李志军,李丽芳,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31-5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胜才,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丽芳,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胜才、李志军、李丽芳、李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胜才偿还��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600元,被执行人李志军、李丽芳、李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英名下有房屋一套和被执行人李志军购买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英名下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军购买房屋一套。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