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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中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中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569号罪犯刘中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刘中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中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中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中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