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马洪斌、吐尔逊等与巴州九华种业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星光蓖麻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斌,吐尔逊,巴特克西,马洪军,马虎成,马明明,马青义,马小龙,蒙克拉,杨伟,马国英,巴州九华种业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星光蓖麻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马洪斌,男,1980年6月10日生,回族,申请执行人:吐尔逊,1983年7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巴特克西,1977年5月26日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马洪军,1986年4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马虎成,1962年8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马明明,1986年3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马青义,1985年12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马小龙,1982年4月25日生,回族,申请执行人:蒙克拉,1980年5月7日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杨伟,1960年7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马国英,男,1980年5月23日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巴州九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路种业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刘君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星光蓖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南昌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皂晓瑞,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斌、吐尔逊、巴特克西、马洪军、马虎成、马明明、马青义、马小龙、蒙克拉、杨伟、马国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州九华种业有限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星光蓖麻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巴州九华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7723.3元,剩余案件款120678.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巴州九华种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巴州九华种业有���公司、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星光蓖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