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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万娴玲与兴化市人民医院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娴玲,兴化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特89号申请人:万娴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亮(特别授权)。申请人:兴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号。法定��表人:张彤,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纯(特别授权),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宽正(特别授权),该院医务部副主任。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万娴玲与兴化市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经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兴化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130000元),该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2、万娴玲自愿放弃评定残疾等级的要求;3、患者本次住院期间费用自���部分由院方承担壹万柒仟叁佰捌拾伍元陆角贰分(17385.62元),其余费用由患方承担;4、今后双方再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万娴玲与兴化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9月23日经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兴医调044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卫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