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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建中与涂根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中,涂根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建中,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涂根火,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涂根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根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涂根火银行存款、收入107617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