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芳权、刘祥英、刘勇、雷方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芳权,刘祥英,刘勇,雷方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189号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雷芳权,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刘祥英,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刘勇,男,1974年8月9日出生。被告:雷方春,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芳权、刘祥英、刘勇、雷方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芃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