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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玉艳与李桂霞、陈贵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艳,李桂霞,陈贵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765号原告:王玉艳,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李桂霞,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陈贵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王玉艳与被告李桂霞、被告陈贵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玉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玉艳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