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董代龙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代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77号罪犯董代龙,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1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代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9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代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代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5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董代龙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代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61.40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董代龙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代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代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