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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0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与天津卫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郑凤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天津卫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郑凤秀,何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0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口。代表人蔺津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卫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原松龄仓库)A-19号。法定代表人郑凤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凤秀,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卫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与天津卫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及郑凤秀、何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卫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及郑凤秀、何卫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卫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及郑凤秀、何卫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育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