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钧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广东金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钧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449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夫钰,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被告:广东金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钧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6号工业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4664元,案件保全费3520元,共计8184元,由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