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童洪仙与彭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洪仙,彭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童洪仙。被执行人彭星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童洪仙申请执行彭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星明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星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彭星明在修文县烟草公司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债务,申请人童洪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