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云申请执行胡长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胡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云,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胡长安,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系公务员。本院在执行赵云申请执行胡长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胡长安的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汉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