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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9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沈开军与黄翠成,陈方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开军,陈方敬,黄翠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593号原告沈开军,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敬,男,汉族,1990年3月8日生,住万州区。被告黄翠成,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生,住城口县。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雇请原告到城口为挖掘机喷漆,在作业过程中从挖掘机大臂上摔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5万。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陈方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城口县,被告黄翠成住所地为城口县,被告陈方敬户籍在万州区白羊镇白羊8组,但是从2010年便搬迁至城口县高燕乡星光村8组9号居住至今,经常居住地为城口县,申请将案件移送城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城口县,被告黄翠成住所地为城口县,被告陈方敬户籍在万州区白羊镇白羊8组,从2010年便搬迁至城口县高燕乡星光村8组9号居住至今,经常居住地为城口县,有城口县高燕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为证。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被告陈方敬申请将本案移送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方敬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