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红媄与黄立榜、项玲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媄,黄立榜,项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媄,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黄立榜,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项玲玲,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媄与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缴纳执行款4166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执行费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奇瑞牌小型轿车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立榜名下,现已被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缓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立榜、项玲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伯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