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成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1141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95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1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