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剑刚、汤雪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剑刚,汤雪梅,陈月仙,邵泰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026号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6216-X。法定代表人:沈应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邦宝、黄璜,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剑刚,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汤雪梅,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月仙,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邵泰和,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剑刚、汤雪梅、陈月仙、邵泰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