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左文彬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656号被执行人:左文彬,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本院在执行左文彬犯盗窃罪追缴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的(2014)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左文彬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文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左文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