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曹京尧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京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3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曹京尧,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上诉人曹京尧因诉宁晋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撤销宁晋县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京尧上诉称,宁晋县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复查规定。上诉人依法信访,宁晋县国家税务局和宁晋县公安局处理信访问题有错不纠,宁晋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复查请求不予受理复查,属于行政不作为,因侵犯公民经营权利对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京尧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宁晋县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与信访处理意见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其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曹京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