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蓝志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蓝志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548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负责人邵伟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志翔,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蓝志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