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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辉、陈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陈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谢辉,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惠斌,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辉与被执行人陈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惠斌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