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市区京疆路金建鑫建材租赁站与乌鲁木齐锦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恒天业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罗贵崇、吴华英、刘丽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京疆路金建鑫建材租赁站,乌鲁木齐锦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恒天业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罗贵崇,吴华英,刘丽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561号原告:新市区京疆路金建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北三巷***号。经营者:牛海金,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该租赁站业主,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莉莉,女,该租赁站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锦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罗贵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疆恒天业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罗贵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贵崇,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被告:吴华英,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丽荣,女,汉族,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女子看守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市区京疆路金建鑫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2780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47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445元。审��长袁俪荣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