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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冬秀与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秀,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465号原告刘冬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6620。委托代理人曾东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84000005521。法定代表人陆松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倩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