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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王大勇未能提供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