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王大勇未能提供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