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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傅仰钏与福建省泉州胜扬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仰钏,福建省泉州胜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傅仰钏,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胜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和昌饲料厂边,组织机构代码08430233-9。法定代表人黄昌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6)317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胜扬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胜扬家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