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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雷,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北留智镇常庄科南村**号。被执行���陈洪来,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刘集乡王堡。被执行人王煦升,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梁集乡杨铁匠村。申请执行人张春雷与被执行人陈洪来、王煦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65元,过付申请人9915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冀1127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605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