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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威与:上海履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顾卫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威,上海履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顾卫良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847号原告:蔡威。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履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威。被告顾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威诉被告上海履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顾卫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威负担。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