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志荣与张钊元、林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荣,张钊元,林李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588号原告:林志荣,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钊元,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林李如,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林志荣诉被告张钊元、林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林志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2元,由原告林志荣负担。审 判 长 林淑健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诗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