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564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李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李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564号原告王志强,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速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李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5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