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易银火与深圳市同心正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82号原告易**,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桂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