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发杰与邱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杰,邱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662号原告:邱发杰,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邱介峰,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邱发杰与被告邱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