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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发杰与邱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杰,邱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662号原告:邱发杰,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邱介峰,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邱发杰与被告邱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