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与邹代中、邹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邹代中,邹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1031号原告:汤大肚(系死者父亲),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汤美娥(系死者母亲),女,194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汤汝灵(系死者女儿),女,200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法定代理人:汤大肚(系汤汝灵祖父),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邹代中,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普渡村*组*号。被告:邹代兵,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普渡村*组*号。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2号。代表人:韩学川,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斌,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与被告邹代中、邹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被告邹代中、邹代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柯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2,168.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21时8分许,邹代中驾驶渝F97J**号轻型货车从云霄常山海峰管区往列屿核电站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遇对向汤文辉驾驶的闽ETX3**号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邹代中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文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损的交通事故。案经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代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汤文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邹代中驾驶的渝F97J**号轻型货车所有人为邹代兵,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投保了交���险和商业第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本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在保险期限内。另,受害者汤文辉与陈慧琴于2007年11月19日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汤汝灵,2014年11月5日陈慧琴因病死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承认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过高,应按三人三天,每天90元计算。邹代中、邹代兵承认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本案诉讼费应由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承担。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佐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对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提供的证据3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6云霄县宏达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云霄县金霞社区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质证认为: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租赁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够证明死者汤文辉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派出所及居委会证明材料,派出所盖公章但是没有经办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其次,如果死者汤文辉在该地居住,且有向派出所备案,应当提供暂住证。本院认为,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提供的证据3驾驶证、行驶证虽无提供原件,但经核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予以确认,证据6云霄县宏达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租赁合同、云霄县金霞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予以确认,云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没有出具人签名,属证据上存在瑕疵,但可与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死者汤文辉生前在城镇务工、居住生活,本案有关赔偿标准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本院认为,邹代中、邹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承认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扣除。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经济损失确定如下:1.丧葬费27,117.5元;2.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及交通费虽没有提供发票,但有实际发生,酌定为3000元;3.死亡赔偿金665,500元(33,275元/年×20年);4.被抚养人汤汝灵生活费258,72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酌定为50,000元,以上合计1,004,33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损失11万元,余下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损失447,16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各项损失合计557,168.75元。驳回汤大肚、汤美���、汤汝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2元,减半收取计4,761元,由汤大肚、汤美娥、汤汝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秀恋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帆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