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蒋海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蒋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8号。被执行人蒋海华,男,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蒋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艳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蒋海华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龙 韧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