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基勇与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勇,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张基勇,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89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张基勇申请执行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车辆管理机关无财产登记记录,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住宅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但因本案执行标的小不宜拍卖,执行中已将此情况向申请人说明。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6668元,执行费3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