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世伟与李林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伟,李林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伟,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林波,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西侧华府景园**号楼*单元1、2层东户。代表人XX,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世伟与被执行人李林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859号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艳各项损失共计28637.14元;二、被告李林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世伟各项损失共计19984.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第一项已于判决后履行完毕,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李林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85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家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