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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春莲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7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春莲,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杨春莲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28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春莲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受案条件,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其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本案中,上诉人杨春莲以南昌市青云谱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存在过错、出具的公证书与事实不符、损害上诉人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公证处作出的(2006)青民证字第537号公证书之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杨春莲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春莲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