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聘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聘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3243号原告: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802、8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250297-3。法定代表人:华源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笑笑,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聘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浅水湾3号楼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175999-4。法定代表人:冯锦文,经理。原告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天公司”)与被告福建聘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聘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无锡新源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胜代理审判员 叶 林人民陪审员 陈锐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夏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