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欣裕贸易有限公司、陈孝杨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欣裕贸易有限公司,陈孝杨,方如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27号之一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法定代表人:何全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萍、龚丽梅,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欣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1号联通大厦03层03室。法定代表人陈孝杨。被告:陈孝杨,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方如雪,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欣裕贸易有限公司、陈孝杨、方如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方如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分别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和由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贷款人和债权人均为原告,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无论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保证合同纠纷,本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被告方如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如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勇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