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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与陈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陈月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426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营者:汤文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月清,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与被告陈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福州市台江区佳百列服装店负担。审 判 长  钟思敏审 判 员  陈丽平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