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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代世祥与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世祥,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代世祥,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73040-7。法定代表人王艳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湖北省邯郸市。申请执行人代世祥与被执行人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世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代世祥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