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朱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麻红川,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朱艳凤之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朱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黄某某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3.2%从2015年2月4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被执行人朱某某、黄某某承担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33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经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朱某某、黄某某应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借款共计12322元,已给付了13007元,下余89315元,二被执行人于每月10日前给付1500元,直到付清款为止。二、被执行人黄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归还申请人的借款。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执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