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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诉刘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刘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6924号原告: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莉。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秀。被告:刘振华,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振华(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建莉、韩春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07年11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的物业服务费3883.95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是被告拖欠2007年11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的物业服务费尚未缴纳,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我买的是二手房,买的时候业主跟我说不用交物业服务费。我从来没有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只是交纳一年120元的杂费。我与原告也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的物业服务也不到位。综上,不同意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西果园甲2号xx号楼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6.62平方米)的产权人。2000年1月1日,原告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北京市通州区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此后双方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续订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0.55元。经核实,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11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883.95元尚未交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煤炭公司委托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其未予交纳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华给付原告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三千八百八十三元九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