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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梅州日报社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梅州日报社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387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州日报社,住所地梅州市沿江东路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德祥。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梅州日报社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立案后,经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案件委托行业调解组织进行了调解。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梅州日报社系域名为meizhou.cn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我公司编号bvs-P0053600,bvs-P0079462图片一致。故起诉要求判令梅州日报社:1、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4承担公证费700元及律师费3000元。被告梅州日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为知识产权权属、侵纠纷,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共设置了15个第三级案由和54个第四级案由,本案立案时使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过于笼统,没有体现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根据原告所做的公证,涉案影视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梅州日报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梅州日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梅州日报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