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02执恢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全美霞,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恢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个体户。被执行人全美霞,个体户。被执行人魏志强,系全美霞丈夫,个体户。高峰申请执行全美霞、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77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美霞、魏志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志强在你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志强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