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某机砖厂与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机砖厂,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负责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字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砖款5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砖款5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兑付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乔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