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帅与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7844号原告张帅,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1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朱洪,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帅与被告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帅承担。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