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执民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王雪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王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婺执民字第186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被执行人王雪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婺商初字第015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雪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雪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雪源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雪源(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27的存款人民币3522096.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