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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鸿都百货商场与向云福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鸿都百货商场,向云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鸿都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林火辉,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云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9338号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显示其在上诉人处购买了相关商品,故被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商品的侵权行为地在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鸿都百货商场,且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鸿都百货商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故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