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道玲与赵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玲,赵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621号原告王道玲,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龙猷、周勇,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平,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观邸(卸景华庭)正三层3-2、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玲诉被告赵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道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道玲承担。审判员 敖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帆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