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云宣与覃光世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宣,覃光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28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宣。被执行人覃光世。王云宣申请执行覃光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光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宣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覃光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东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