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小荣、黄小斌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荣,黄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荣,女,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黄小斌,男,1976年8月21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陈小荣申请执行黄小斌离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小斌应支付申请人陈小荣案款19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小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